加強現時對管有及使用火器和彈藥的法定管制。
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
2.請參閱由保安局於1999年1月1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
(檔號:SBCR 14/3231/55(99))。
首讀日期
3.1999年1月27日。
背景
4.1996年4月3日,政府當局向前立法局提交《1996年火器及彈藥(修訂)條例草
案》("1996年條例草案")。1996年條例草案內大部分建議與本條例草案的建議
相若。前立法局內務委員會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1996年條例草案。其後
,由於前立法局沒有時間審議1996年條例草案,條例草案遂於1996至97年度
立法會期結束後失效。
意見
5.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載列如下:
公眾諮詢
6.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4段所載,政府當局於1996年1月向所有現有射擊
會、持牌槍械經營人及電視/電影業協會發出諮詢文件,徵詢他們對1996年條
例草案的意見。部分人士擔憂各項建議會造成過分的規管,窒礙本港射擊運動
的發展,而且對若干建議的發牌條件過於嚴苛感到關注。
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
7.政府當局曾於1996年2月12日就1996年條例草案諮詢前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
。此外,當局亦於1998年9月3日再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的內容
。
結論
8.條例草案不但提出一些已引起社會部分人士關注的政策事宜,亦涉及以新訂推
定條文取代現有推定條文的法律問題。有鑑於此,本部建議議員成立法案委員會
,對有關事宜詳加研究。與此同時,法律事務部會繼續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
擬兩方面的問題。
立法會秘書處
助理法律顧問
林秉文
1999年1月27日